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州江辉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振华集团(昆山)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正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苏州江辉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振华集团(昆山)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8203775.61元。

二、原告振华集团(昆山)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就其承建的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苏州江辉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振华集团(昆山)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以8203775.61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306元,由被告苏州江辉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9306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吕金星

人民陪审员  周跃良

人民陪审员  闵素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沈 烨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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