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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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大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西部华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雍城建筑工程公司 陕西雍城建筑工程公司第一分公司 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鑫方元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凤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陕西雍城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大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14650元,由第三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二、驳回原告陕西大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00元,由原告陕西大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7000元,由被告陕西雍城建筑工程公司、***负担17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480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 发布日期 | 2021-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