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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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华润置地(成都)成华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弘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位于成华区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华润·翠林华庭]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二)》; 二、被告成都弘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华润置地(成都)成华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91595.6元; 三、原告华润置地(成都)成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成都弘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返还购房款1149574元; 四、驳回原告华润置地(成都)成华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48元,由被告成都弘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东 审 判 员 范 灵 人民陪审员 吴琪玲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梁 晨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