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河支行 成都润宏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河支行偿还截止2018年6月19日信用卡透支本金为76829.9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河支行偿还截止2018年6月19日信用卡透支利息23126.80元以及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透支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信用卡透支本金76829.99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05%计算); 三、被告成都润宏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4元,由被告***、成都润宏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玲 人民陪审员 刘 莉 人民陪审员 伍先华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冀平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