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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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地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成都高奇家具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高奇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601779元; 二、被告成都高奇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601779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7月27日起至货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9元,由被告成都高奇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