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河支行 成都香江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香江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821462.57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支付从2018年9月3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成都香江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9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海蓉 人民陪审员 徐丽娜 人民陪审员 梅朝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蒋海霞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