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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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益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大策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鹏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8民初2527号民事判决; 二、成都益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23227.35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其中20万元从2017年12月30日开始,另123227.35元从2019年1月13日开始,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分别计算至2019年3月7日为止; 三、驳回四川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15元,由四川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0元,由成都益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01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82元,由四川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成都益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8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