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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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地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成都高奇家具有限公司 |
类型 |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仁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成都高奇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仁寿县视高镇天成五金材料店货款396,209.6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396,209.6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22元,由被告成都高奇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