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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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鸿支行 四川益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泸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账户6210××××1434内的存款190000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鸿支行账户6217××××9316_156_1内的存款19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二、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益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1279××××6416内的存款190000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2282××××2177内的存款190000元、在中国交通银行账户5118××××9037内的存款190000元、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账户1000××××8867内的存款19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发布日期 | 2021-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