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梁山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茅箭支公司白浪营业部
襄阳法正法医司法鉴定所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鄂0691民初35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人寿财保济宁梁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赔偿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20000元。

二、撤销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鄂0691民初353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人民财保十堰市白浪营业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赔偿各项损失费用共计93199.14元。

三、变更人民财保十堰市白浪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费用共计109404.77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38元,减半收取819元,由***负担573.3元,***负担245.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按***实际上诉不服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金额核算为300元),由上诉人***负担210元,被上诉人***负担9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2-15
发布日期 202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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