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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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梁山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茅箭支公司白浪营业部 襄阳法正法医司法鉴定所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鄂0691民初35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人寿财保济宁梁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赔偿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20000元。 二、撤销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鄂0691民初353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人民财保十堰市白浪营业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赔偿各项损失费用共计93199.14元。 三、变更人民财保十堰市白浪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费用共计109404.77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38元,减半收取819元,由***负担573.3元,***负担245.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按***实际上诉不服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金额核算为300元),由上诉人***负担210元,被上诉人***负担9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发布日期 | 2021-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