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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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地区第一人民医院 江苏金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惠州市常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法院 |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医疗费1,089元(3,630元×30%); 二、被告奎屯拜特瑞电子元件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医疗费363元(3,630元×10%); 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惠州市常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责任之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被告***负担100元,被告奎屯拜特瑞电子元件店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6 |
发布日期 | 2021-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