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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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99375.56元,并支付利息1712.77元(已算至2020年10月21日,之后仍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61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