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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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良庆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05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100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65990元给原告***、***、***、***、***; 二、由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都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05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100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316889元给原告***、***、***、***、***; 三、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兴宁支公司在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05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315318元给原告***、***、***、***、***; 四、由被告***赔偿停运损失10851元给原告***、***、***、***、***; 五、由被告***赔偿停运损失1915元给原告***、***、***、***、***,被告马山县隆顺达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应负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05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451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良庆支公司负担2108元,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都支公司负担5184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兴宁支公司负担5153元,被告***负担133元,被告***、马山县隆顺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4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98,开户行:农行河池分行城东分理处。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发布日期 | 2021-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