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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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浙0604执3229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604民初28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姚莉囡与被执行人郎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70000元以及相应利息,并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执行费。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郎宝龙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2020年12月3日,申请执行人姚莉囡与被执行人郎宝龙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1、被执行人郎宝龙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姚莉囡借款170000元。上述款项分期付清,于2021年1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余款120000元从2021年2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10000元,直至付清……”鉴于本案系和解长期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和解长期履行结案方式的要求,现对(2020)浙0604执3229号案作结案处理。 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