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聚森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预售纠纷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9)川0114民初531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9)川0114民初5314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三、成都聚森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以33748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零点三的标准,从2015年6月13日起计算至不动产权证办理之日止);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05元,由成都聚森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10元,由成都聚森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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