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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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2697.6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利息1240.47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2019年7月1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滞纳费(以尚欠本金82697.6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72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4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940元,合计19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6 |
发布日期 | 2021-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