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类型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偿还截至2018年11月21日欠付信用卡透支本金111552.56元、分期手续费2896.3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偿还截至2018年11月21日的信用卡透支利息14699.43元,以及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透支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信用卡透支本金111552.56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05%计算);

三、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3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玲

人民陪审员  叶小蓉

人民陪审员  张林芳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冀平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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