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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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街分社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街分社信用卡透支本金142603.63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8月21日利息15486.97元;自2020年8月22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街分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19元,减半收取计1760元,由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街分社负担31元(原告多预交的3488元予以退回),由被告***、***、***、***、***负担1729,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发布日期 | 2021-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