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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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县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一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康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718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73元,减半收取计1737元,原告***承担673元,被告***承担10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