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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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安国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冀0683执855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吴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吕松、周颖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20)冀0683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吕松、周颖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颖已将全部案件款履行完毕。本院(2020)冀0683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2569元已由被执行人周颖交纳。 本院认为,本院(2020)冀0683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安国市人民法院(2020)冀0683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