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鄂0281民初4760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黄石市,现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7月份,被告***因做工程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100000元;2013年6月份被告***为购买小汽车向原告借款100000元。2014年,被告***给付20000元利息;2015年,被告***又给付10000元利息;2016年,原告生病住院期间,被告***再次给付50000元利息。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本息,被告***借故拖欠。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107000元。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亦没有提交证据抗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0日,被告***因做工程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月利率2%;2013年6月12日,被告***为购买小汽车又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月利率2%。2014年,被告***给付原告***利息20000元;2015年,被告***又给付原告***利息10000元;2016年,原告生病住院期间,被告***再次给付50000元利息。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本息,被告***借故拖欠至今。故而成讼。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有借条及取款记录、微信还款记录等为凭,被告***未能偿还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利息的计算不得超过2020年7月2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即年利率15.4%,被告***已经给付80000元利息应从中予以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12年7月10日起计算至息随本清;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13年6月12日起计算至息随本清;已经给付80000元应予以扣减);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95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长青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纪亮

裁判日期 2020-11-25
发布日期 202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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