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托克托县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不得执行托克托县双河镇托克托大街东段农科院10号房屋(房权证:×××)。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2020)内0122执异6号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裁判日期 2020-09-15
发布日期 202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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