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其他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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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区车库,查封期限为两年,自执行时起算; 二、扣留(2017)内0782民初2720号民事判决书中,被申请人牙克石市泰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牙克石市泰元丰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债权,停止支付,期限一年,自执行时起算。 以上两项保全金额不超过3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费2020元,由被申请人***、***、牙克石市泰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日期 | 2021-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