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酷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德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成都福沃机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德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3204.56元,支付截至2019年9月18日的逾期罚息2887.57元,并支付以未付租金13204.56元为基数,按照年化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罚息;

二、被告四川酷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成都福沃机械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向原告德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四川酷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成都福沃机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元、公告费260元,均由被告***、四川酷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成都福沃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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