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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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绵阳市中邦节能玻璃有限公司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东莞市瑞丰水电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中杨特种玻璃有限公司 成都市中邦玻璃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绵阳市中邦节能玻璃有限公司、***、***、四川中杨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成都市中邦玻璃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连带偿还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资金908541.94元及代偿资金占用费。代偿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方法:1、以10474.13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代偿资金给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2、以17079.5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代偿资金给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3、以16890.12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代偿资金给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4、以18032.33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代偿资金给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5、以846065.86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代偿资金给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代偿资金,上述资金占用费均计算至代偿资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绵阳市中邦节能玻璃有限公司、***、***、四川中杨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成都市中邦玻璃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连带支付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担保费25000元本金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25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违约金则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绵阳市中邦节能玻璃有限公司、***、***、四川中杨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成都市中邦玻璃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9000元; 若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以上判决主文第一、二、三项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原告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绵阳市中邦节能玻璃有限公司提供的自己名下的抵押物[冷却系统一套、生产厂家:东莞市瑞丰水电空调设备有限公司;雅阁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川B×××××)]和四川中杨特种玻璃有限公司名下的雅阁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川B×××××)的拍卖、变卖价款在前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五、驳回原告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3270元,减半收取计6635元,由原告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0元,被告绵阳市中邦节能玻璃有限公司、***、***、四川中杨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成都市中邦玻璃有限公司承担66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