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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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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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绵阳中海镀膜玻璃技术有限公司、绵阳市中邦节能玻璃有限公司、***、***、四川中杨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成都市中邦玻璃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连带偿还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资金1189446.96元及代偿资金占用费。代偿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方法:1、以20226.17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代偿资金给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2、以22169.95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代偿资金给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3、以21924.11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代偿资金给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4、以23406.75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代偿资金给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5、以1189446.96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代偿资金给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代偿资金,上述资金占用费均计算至代偿资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绵阳中海镀膜玻璃技术有限公司、绵阳市中邦节能玻璃有限公司、***、***、四川中杨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成都市中邦玻璃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连带支付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担保费32500元本金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32500元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违约金则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绵阳中海镀膜玻璃技术有限公司、绵阳市中邦节能玻璃有限公司、***、***、四川中杨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成都市中邦玻璃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12000元; 若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以上判决主文第一、二、三项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原告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绵阳市中邦节能玻璃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镀膜线用真空泵”[(规格型号:MAGW2200IP(L);出厂日期:2014年11月;生产厂家:欧瑞康莱宝真空(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拍卖、变卖价款在前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五、驳回原告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6750元,减半收取计8375元,由原告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5元,被告绵阳中海镀膜玻璃技术有限公司、绵阳市中邦节能玻璃有限公司、***、***、四川中杨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成都市中邦玻璃有限公司、***承担8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