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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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绵阳市中邦节能玻璃有限公司、***、***、四川中杨特种玻璃有限公司、绵阳中海镀膜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成都市中邦玻璃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连带偿还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资金1562548.42元及代偿资金占用费。代偿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方法:1、以34975.82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代偿资金给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2、以28598.23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代偿资金给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3、以28281.16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代偿资金给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4、以33800.29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代偿资金给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5、以1436892.82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代偿资金给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代偿资金,上述资金占用费均计算至代偿资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绵阳市中邦节能玻璃有限公司、***、***、四川中杨特种玻璃有限公司、绵阳中海镀膜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成都市中邦玻璃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连带支付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担保费42500元本金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自2017年6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42500元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违约金则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绵阳市中邦节能玻璃有限公司、***、***、四川中杨特种玻璃有限公司、绵阳中海镀膜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成都市中邦玻璃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17000元; 若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以上判决主文第一、二、三项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原告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四川中杨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9套机器设备[具体包括:1、双边磨边机(杭州博士杰)、型号BSJZ4218;2、双边磨边机(杭州博士杰)、型号BSJZ2518;3、意大利自动切割机(保特罗)、型号340BCS-R;4、玻璃自动上下片断(顺德欧姆)、型号HME-L-T-37/27;5自动中空玻璃生产线(北京韩江)、型号HJ-LINE-3008;6、蒸压釜(无锡双马)、型号A060T6;7、夹层玻璃生产线(深圳汉东)、型号HD-JCX2560;8、行车(3吨);9、双螺杆空压机、型号BS-60A]的拍卖、变卖价款在前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五、驳回原告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9566元,减半收取计9783元,由原告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3元,被告绵阳市中邦节能玻璃有限公司、***、***、四川中杨特种玻璃有限公司、绵阳中海镀膜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成都市中邦玻璃有限公司承担97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