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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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海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海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合计896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二、由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海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合计27,398.07元; 三、由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合计41,097.1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0元,减半收取计960元,由被告***负担560元,被告***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