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1-01-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嵩明杨林松山副食经营部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云0127民初2211号

原告:嵩明杨林松山副食经营部。

经营者:***,男,汉族,****年*月**日生,云南省嵩明县人,住***。

委托代理人:李红云,系浩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云南省嵩明县人,住***。

原告嵩明杨林松山副食经营部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24日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原告嵩明杨林松山副食经营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339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经营干杯酒吧,原告负责向其供应酒水,被告欠原告酒水款13399元,该款经双方签字确认,现被告承诺期限已经届满,原告多次追讨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支持诉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支付原告嵩明杨林松山副食经营部货款13399元,此款自2020年9月开始每月不少于500元支付原告嵩明杨林松山副食经营部,于2022年3月1日前支付完;

二、若被告***未在2022年3月1日前未支付完货款,则原告嵩明杨林松山副食经营部有权就剩余全部货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件诉讼费135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嵩明杨林松山副食经营部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判员  叶洪青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蓉蓉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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