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碍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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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排除妨碍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出占用的位于青岛市即墨区的两处房屋(详见勘验笔录);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支付给原告***鉴定费3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支付给原告***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19年7月19日止的占用费8719.44元【(0.46×71.23+0.3×96.9)×141】并承担自2019年7月20日起至实际腾出之日止按照61.84元/天计算的占用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HYPERLINK"[removed]SLC(183386,253)"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对被告青岛童鑫鞋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