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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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皖0191民初60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皖0191民初60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山东明德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德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589139.0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承担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2191元,由上诉人***、***、***承担12500元,由上诉人烟台德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承担969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日期 | 2021-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