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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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梧州市南天船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海海事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8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以15.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19年12月30日起计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346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本案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账号:20×××77,开户行:农行南宁市万象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日期 | 2021-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