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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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惠州康耐士健康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1-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2020)桂0923民初2239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N95自动打耳带机安装调试费100000元及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利息的计算办法: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8日起计至支付完毕债务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三、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封边机调试费33000元及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利息的计算办法:以33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8日起计至支付完毕债务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四、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售后维护服务费90000元及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利息的计算办法: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8日起计至支付完毕债务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五、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上诉人***、***的反诉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义务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645元,减半收取2322.50元(***、***已预交);反诉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已预交),合计3522.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845元(上诉人已预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9367.50元,全部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发布日期 | 2021-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