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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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3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1月2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对被告***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付款义务中的6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金60000元,自2017年1月2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该院开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