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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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823488.55元,并支付自2013年2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案件款账户)。 二、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211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2万元,合计诉讼费51211元,由原告***负担898元,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0313元(含鉴定费2万元),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剩余部分30313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3031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鉴定费2万元由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丽杰 人民陪审员 张国兰 人民陪审员 潘惠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袁 媛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