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汉中汉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健福优医药有限公司
类型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陕0112民初16239号原告汉中汉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号 -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

被告西安健福优医药有限公司

与被告任妮妮

判决生效之日起

日内

共同给付

原告汉中汉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

43663

元,并以

此款

为基数,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承担自

2018

11

1

日至判决

给付之日的利息

二、

驳回原告汉中汉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393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1100

,于上述付款时间一并给付原告。

原告自行负担

293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人民陪审员

马建青

人民陪审员

王中琴

一九年十二

月三

1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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