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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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广核高新核材集团(东莞)祈富新材料有限公司 东莞汇科模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汇科模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广核高新核材集团(东莞)祈富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620000元。 二、被告东莞汇科模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广核高新核材集团(东莞)祈富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基准,第一笔以12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第二笔以12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第三笔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第四笔以15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第五笔以13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080元、保全费366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东莞汇科模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雪云 人民陪审员 朱萍秀 人民陪审员 凌栩棋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月慧 袁佩欣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