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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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统领建材集团仁寿混凝土有限公司 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八达路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仁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分别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八达路支行(银行账号:10×××6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业务处理中心(银行账号:20×××6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业务处理中心(银行账号:20×××19)、中信银行东莞分行营业部(银行账号:74×××8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银行账号:51×××08)。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鑫统领建材集团仁寿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