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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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合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炬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炬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238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2383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炬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7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