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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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庆市阳光物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业主知情权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庆市阳光物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开:1、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客服和工程维修电话;2、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3、电梯、消防、监控安防等专项设施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4、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的使用情况;5、房屋装饰装修及使用过程中的结构变动等安全事项;6、公开2017年1月至2020年10月期间利用该小区公共区域、公共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经营收益明细和收益去向;7、公开公共用房明细及使用情况;8、公开2013年到2020年物业服务合同。已经公开的告知业主,并按规定及时更新,业主对公开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第11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大庆市阳光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发布日期 | 2021-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