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皓临置业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玉林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成都皓临置业有限公司对(2018)川成证执字第108号《执行证书》确认的借款人彭得顺、张荣华欠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玉林支行借款本金518305.12元;利息、罚息、复利1834.22元(截止2018年7月16日);自2018年7月17日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公证费1000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玉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30元,减半收取计4515元,诉讼保全费3126元,由被告成都皓临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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