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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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志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乔桂玲、***、***11万元,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乔桂玲、***、***50万元,以上共计610000元; 二、驳回原告乔桂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0元,减半收取计157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