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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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以2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8月3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以2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9月28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以3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4月20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5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申请期限的告知: 当事人在规定的限期内必须履行义务,如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发布日期 | 2021-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