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达明电子(常熟)有限公司 优华劳斯工业产品设计(上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吉讴工业设计(上海)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达明电子(常熟)有限公司人民币118400元及利息损失(以1184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8%,自2018年3月20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7)。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达明电子(常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338元,由原告达明电子(常熟)有限公司负担1108元,由被告吉讴工业设计(上海)有限公司负担1230元(原告预交的诉讼费剩余部分1230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原告预交的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