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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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森茂汽车城开发有限公司 太仓市森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仓市森茂汽车城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欠付的租金59976元和相应利息(其中14328.50元自2018年2月1日起、14103.50元自2018年7月1日起、14328.50元自2019年2月1日起、17215.50元自2019年8月1日,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原告***、***负担9元,被告太仓市森茂汽车城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51元。被告太仓市森茂汽车城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部分,由其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