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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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信用卡本金227542.9元,利息16788.78元,费用25278.83元,共计269610.51元(截至2020年4月1日);并支付自2020年4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费用(依据双方签订的《西安银行信用卡(个人)领用合约》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19元,公告费300元,共计5719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发布日期 | 2021-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