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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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7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从2017年7月29日起计算至借款返还之日止,上述计算的利息总额应抵充原告***已代领的4350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940元,减半收取24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20-12-04 |
发布日期 | 2021-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