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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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年利率3.85%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2元,减半收取1266元,由被告***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发布日期 | 2021-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