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水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水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水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款69,896.97元。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水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款76,851.97元。

三、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水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垫付款8,670元。

四、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水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垫付款1,715元。

五、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99元,由原告***承担285元,被告***承担1,329元,被告***承担2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19
发布日期 202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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