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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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给付原告贵州德坤置业有限公司赔偿款231053.5元,被告石达天然气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贵州德坤置业有限公司115526.52元,第三人吴发吉给付原告贵州德坤置业有限公司38508.41元; 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给付第三人云南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垫付的医疗费33000元,被告石达天然气有限公司给付第三人云南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垫付的医疗费16500元,第三人吴发吉给付第三人云南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垫付的医疗费5500元; 三、被告***、开阳石达天然气石达有限公司、第三人吴发吉对上述款项互负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贵州德坤置业有限公司; 五、驳回杨德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41元,由被告***负担2125元,被告石达天然气有限公司负担1416元。 如未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5日内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